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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
  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企业发生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工商登记部门将相关变更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纳税人不再向税务部门重复提交资料。
  取得“一照一码”登记证(照)的其他组织已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和变更。
  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及其他由税务部门补充采集的事项,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纳税人换发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维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税控设备。
  (二)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变更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资料。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未取得“一照一码”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的,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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