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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报材料

 

  (1)《  公司注销  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  报告  的确认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免费提供仅供参考的示  范文  本)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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