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注册公司的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1)内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资格证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6)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7)《补充信息登记表》。
2、审查与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轿早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颁证与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敬帆盯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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