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注销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简易注销的程序主要有四步:
步,主动公告、提交承诺:
企业自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第二步,登记机关自行推送信息给相关机构: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步,利害关系人、提异议: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四步,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二、简易注销程序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工商局有样表,照实填写即可。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示: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三、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多久?
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涉及两个时间: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