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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设立分公司,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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