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因分立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北京因分立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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